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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 系统管理
*三十八条 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三十九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四十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四十一条 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四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四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
*十章 附则
*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6月5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既可以自成体系,提供用户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利用,也可以与本单位的OA办公自动化或MIS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形成更加完善和高效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从而高效、完整地实现人们对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网络化集中管理,并对其流转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
*三章 档案接收
*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十四条 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一标识。
*十五条 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四章 档案整理
*十六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十七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十八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十九条 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二十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五章 档案保存
*二十一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二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二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二十四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收文登记
对于上级来文,录入电脑后,可同时打印收文批阅承办笺和收文登记簿。
打印收文登记簿像打印存折那样自动接上次打印,当然也可以*本次打印起始行。
收文序号由电脑自动编号,收文序号打印在收文登记簿上和收文批阅承办笺的右下角,便于向各部室分发文件时检索。
本次录入数据可“提交”到数据库,供以后查询及入档时调用。
如果收文登记簿或批阅承办笺不慎损坏或丢失,可从数据库中调出补充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