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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查询
可分别对收文数据、行文数据、合同数据、档案数据进行查询。
可*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如对于收文数据可*“标题包含文字”“文件所在年度”“文件字”等多个条件进行查询,所*条件是“并且“关系。
可打印查询报告,打印出所查询到的内容。
主要功能描述
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档案的综合管理功能。系统涉及的范围应涵盖档案管理活动中需要用计算机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所有环节,包括对档案数字化工作中的扫描、数据转换、修版、文字识别(OCR)、正文录入、校对、著录、审核等处理环节的管理功能;文件或材料收集;档案整编(数据采集、类目设置、分类排序、数据校检、目录生成、数据统计、打印输出等基本功能,并能实现根据主题词(或关键词)及分类号自动标引的功能);检索查询;借阅管理;档案利用;档案编研;辅助实体管理(包括对档案征集、接收、移交以及档案鉴定、密级变更等进行相应的管理或处理)。
主要功能一是通过与公文管理子系统的连接实现综合办公系统的收、发文在流转结束后进行预归档,通过系统提供的数据接口,将需要归档的信息传输至档案管理系统。二是通过对已有馆藏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人事档案和实物档案等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全面自动化管理和提供不受用户站点限制的网络查询利用服务。
*三章 档案接收
*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十四条 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一标识。
*十五条 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四章 档案整理
*十六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十七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十八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十九条 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二十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五章 档案保存
*二十一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二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二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二十四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九章 系统管理
*三十八条 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三十九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四十条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四十一条 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四十二条 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四十三条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
*十章 附则
*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6月5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文登记
可以各部室行一个总号,如 中银,也可以行多个号,如中银财,中银党。
系统按年度自动对行文编号,包括行文序号和行文字号。
行文登记后,可打印“行发文”和“行文登记簿”,“行文登记簿”可自动接上次行数或*起始行数打印,也可积累一段时间后统一打印。
登记时只需手工输入三项内容:“附件”、“主题词”和“标题”,其它内容在备选项中选择即可,如“主送”“抄送”“封发日期”等等,当然这需要你事先做一些必要的设置。
本次录入数据可“提交”到数据库,供以后查询及入档时调用。